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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3〕10号)——连州市西岸镇传松猪场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5-16 17:27:12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组合 8环连州罚﹝2023﹞10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

名称:连州市西岸镇传松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2MA5321WT3X

址:连州市西岸镇河田村委会新立村公路巷2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227日对你猪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案调查。经调查,你猪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现实际存栏共622头猪,养殖规模超出连州市西岸镇传松猪场养殖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年存栏200头猪,未依法重新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备案;2.位于你猪场东南侧高处一储存有养殖废水的废水储存池防渗膜已破损,养殖废水渗漏至北侧地面沟渠,沿地面流入北侧西塘村委会魏屋村河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连州市西岸镇传松猪场养殖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347日向你猪场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猪场于202347日向我局提交《免除或减免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称:1.已于316日填报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要求完善了备案登记;2.废水储存池防渗膜因天气原因老化破损,近期雨水较多导致水位上涨,养殖废水渗漏,无主观故意属不知情,且在了解到情况后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了整改。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你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改正期限内已完成整改,危害后果轻微,属于首次违法,且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内,符合《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相关规定,故决定对未依法重新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备案的行为不予处罚;你猪场养殖废水渗漏流出外环境违法行为不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内,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情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故决定对养殖废水渗漏流出外环境违法行为维持原拟做出的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3﹞12号)、《送达回证》、《关于申请免除处罚的申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22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猪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猪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猪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伟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59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局           20235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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